張柏芝與前經(jīng)紀人余毓興的合約糾紛案件近日繼續(xù)審理。法庭上,原告代理律師向張柏芝出示2012年5月16日簽署的兩份電影合約文本,其中明確標注片酬金額為276萬港元(約合250萬元人民幣),并詢問她是否收取過這筆款項。張柏芝回應稱:“既然根本沒有拍電影,為什么要收錢?”她進一步闡述個人接戲準則:影片項目必須確認劇本、導演等核心要素全部到位才能成立,認為這本質(zhì)上屬于“未落實的虛構(gòu)項目”。

隨后,律師又追問張柏芝是否知曉其中某部電影上映后票房表現(xiàn)欠佳。張柏芝立即反問道:“什么叫‘上映后票房不佳’?我不理解這個說法的具體含義。‘不好’的定義標準究竟是什么?”當律師表示這是依據(jù)媒體報道所稱的票房失利時,張柏芝當即情緒激動地反駁:“媒體大眾說不好我就得承認不好?可我的母親認為表現(xiàn)很理想啊。難道媒體是您的親戚嗎?法庭審理不是應該以事實為依據(jù)嗎?為何要討論媒體的評價,卻不詢問我本人的說法?”
在法庭最后階段,律師向張柏芝確認余毓興是否存在欺凌、欺詐行為時,張柏芝均以“不同意”作答。據(jù)媒體報道,余毓興指控張柏芝在預先收取超過4000萬港元(約3600萬元人民幣)片酬后,未能履行多部電影的拍攝義務及其他合約責任,因此向她索賠至少1276萬港元(約1150萬元人民幣),并要求她公開相關收入的賬目明細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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