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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 代的判例匯編。當時凡判案無法律明文規(guī)定的,可以比附近似的條文,上報皇帝定案。這種判例匯編后再奏請皇帝批準,稱為《決事比》,即具有法律效力,可作為以后判案的根據(jù)。《漢書·刑法志》:“《死罪決事比》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?!?顏師古 注:“比,以例相比況也。”《周禮·秋官·大司寇》“凡庶民之獄訟,以邦成弊之” 鄭玄 注引 漢 鄭司農(nóng) 曰:“邦成謂若今時《決事比》?!?賈公彥 疏:“若今律其有斷事,皆依舊事斷之,其無條,取比類以決之,故云《決事比》。”《后漢書·陳忠傳》:“ 忠 略依 寵 意,奏上二十三條為《決事比》,以省請讞之敝。”